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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7月31日上午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《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。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宣布,自200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。将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3%。同时取消了部分农药产品和一些化工产品的出口退税。这是我国自2006年初下调企业出口退税率以来的首次回调。
本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范围包括丝绸、毛纺织品、麻纺制品、化纤长短丝、絮、毡、无纺布、针织服装、梭织服装及其附件、针织物及其附件和部分其他纺织品。